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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分析: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会取消?
2016-08-31 EHS之家

当前注安师工作出现了一些现象,如:注册工作暂停,恢复时间表尚不明确;国务院正在清理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执业(职业)资格项目,目前全国有执业资格证618项,截止7月15日已取消了218项,今年第五批还要继续取消。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一些认识
  当前注安师工作出现了一些现象,如:注册工作暂停,恢复时间表尚不明确;国务院正在清理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执业(职业)资格项目,目前全国有执业资格证618项,截止7月15日已取消了218项,今年第五批还要继续取消。根据来自人力资源部的消息,有70%的执业资格证将要取消;目前注安师待遇、政策还未明确,名称、定性还存在争议,考试、登记的主管机关也尚待规范,注安师执业资格是否被取消?以上这些情况不得不引起广大注安师高度关注和担忧。对注安师们共同关心的这些问题,我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注安师是否会取消?
  (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是设立注安师的法律依据。
  (二)国务院7月15日第四批再取消62项执业资格证的同时强调,取消的项目主要是:无法律依据的和已写进法律但经修改后可以取消的。并明确今年底前还有第五批取消项目将要公布,特别是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要取消。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注安师是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坚力量,符合国务院保留的执业资格原则。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第五条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里强调,“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二条在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里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同时国家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在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里提出修订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标准,推动大型化工园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技术科研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履行社会责任。注安师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专业方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有注安师查询专栏,这样级别的网站上执业资格能查询是不多的。
  (五)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高[2014]号)明确提出修订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标准,推动大型化工园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技术科研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接受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活动的内容。
  (六)国家安监总局最近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注安师的行政规章,仅7月8日一天国家总局网站就发布了15条关于注安师的信息。其中:
  ——安监总局令77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工作情况纳入安监局的行政审批职责和责任追究范围,并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列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安监总局令7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中规定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监总局令7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里,对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要求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安监总局令8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中,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作出修改,对安全培训机构所具备的安全培训条件里,要求将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同时提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作出修改,规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上述事实传递了什么信息?
  (一)按规定配备注安师这个政策要求,对应当有注安师的范围、行业,比过去更加扩大,要求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有很大提高。
  (二)将注安师的培训、考试审批,注安师的注册、配备,使用等内容纳入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和培训机构考核监督检查的内容。特别明确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列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三)第三. 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同时”审查的必要条件;
  (四)鼓励和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协会、安全技术科研机构的发展,推动这些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这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是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社会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要求已经明确。
  可以看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不但不会削弱,而且还会不断加强。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当前的现状和特点
  (一)人数不足。如果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的行业和数量配备,总体来说注安师人数缺口还相当大。
  (二)人员分布非常不平衡。据我调研发现有些大型企业一个企业就有超过120名注安师,大部分没在安全管理岗位。注安师在大型企业和行业部门聚集非常明显,但是相对发挥作用空间很小。反之95%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又无注安师。我们在对一些化工企业进行标准化评审时,发现大多数企业在换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没有配备注安师。有少数聘用了但是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属挂证或借证违法行为。
  (三)注安师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条件还不具备。注安师从集中的企业出来为95%以上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规定不配套。人员的部门所有制使注安师只能在注册的单位开展工作,注安师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受限。
  (四)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联系、监督、管理、考核并为注安师提供服务的管理组织,这是制约注安师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缺乏注安师为社会提供服务、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对注安师需求的信息也不畅通。
  四、注安师工作下一步发展的趋势
  目前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发现有许多企业想做的事情,单靠一个企业自身来做能力有限做不好。有许多社会共同需求的事情要做好又没有牵头的部门。有许多事情安监部门想做也认为应该做,但是因为事情太小或者又有没有精力去做。这样就形成了许多真空地带,使我们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特别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的各项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一)注安师的平台将应运而生。对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协会等技术服务机构来说,企业有需求、注安师有需求,最重要的是国家有需求、市场有需求。要的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要搭建若干个这样的平台。
  (二)国家层面的注安师的执业标准将会出台,今后执业范围和内容,更加细化和专业化,专业分工更加明确。执业能力更加受到重视。
  (三)注安师工作的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管理将更加明确。随着安监部门对注安师管理的加强,大家以前关心的注安师的一些疑难问题将有可能解决。
  (四)注安师的合理流动将成为可能,而且有章可循,同时挂证、借证的口子将被堵死。乱执业将会受到处罚甚至注销资格。
  (五)注安师个人对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学习要求将会更高。个人职业道德、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成为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唯一尺度。个人能力将会与收入等待遇挂钩。


发表于 2016-8-3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文章
发表于 2016-8-3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发表于 2016-8-3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9-1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呵呵
发表于 2016-9-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发这些旧事,卵用
发表于 2016-9-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6-9-1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来看看
发表于 2016-9-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来看看
发表于 2016-9-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16-9-1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9-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看过
发表于 2016-9-4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还是个迷
发表于 2016-9-5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常谈
发表于 2016-10-2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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