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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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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十四、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反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
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另星
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有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制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末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子解焊体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
焊、割。
6、 可用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
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面而末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
不准焊、割。

发表于 2013-9-22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规定很全面,应该严格遵守。
 楼主| 发表于 2013-9-22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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