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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行道上卸货 起重机未设安全标示致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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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3月30日上午,王小军将起重机运至谢春华仓库所在地,由于当天下大雨,谢春华仓库门口泥泞路滑,运送起重机的货车无法进入仓库,王小军便将起重机卸在仓库门外的非机动车道处,谢春华仓库工作人员负责看守起重机,未设置安全禁止标志。当晚11时40分左右,周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从非机动车道上经过时,与卸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起重机龙门钢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重伤住院25天、伤残十级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春华未设置警示牌占用非机动车道,负全责。经交警组织调解,谢春华并已支付周某医疗费等共计91180元。2012年4月3日,谢春华自行聘请叉车将该起重机运进仓库内。后王小军派人安装起重机,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颁发安全检验合格证。谢春华分别于2012年2月27日、3月30日、4月1日和4月3日共计向王小军支付货款9万元,尚欠3万元未付。王小军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发表于 2013-5-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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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见过的最好的帖子了,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5-5-13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5-6-1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起吊作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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