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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安全生产法》修订西北片区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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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安全生产法》修订西北片区座谈会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1/09/20

915-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法》修订西北片区座谈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研究讨论《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二稿,提出《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三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石军出席会议并致词。

杨元元在讲话中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深刻认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大幅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安全生产法》实施九年多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确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和谐发展、社会稳定和全国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期待,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等,都需要我们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

第二,明确《安全生产法》法修订工作的原则。

一是“修订”的原则。在基本保持现行《安全生产法》主要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创新,适度超前,适应未来一个时期安全发展工作的需要。二是适当细化的原则。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围绕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责任不落实、监管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对有关条款进行适当的细化,缩小空间,增加可操作性,既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也要注意保持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要注意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相统一。三是求同存异、适当集中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修订涉及方方面面,要紧紧围绕现阶段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矛盾,着力解决主要问题,做到求同存异,适当集中,提高工作效能,取得实质成果。四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把第二章的细化修订作为此次修法的重要一环,把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规定法律化、制度化,其他各章的修订也围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行适当的增加。

第三,要全力做好《安全生产法》修订的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三项基础性工作。一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的评估工作,全面评价安全生产法实施的效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二要开展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组织力量翻译发达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为修订安全生产法提供借鉴。要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强化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一些术语进行明确界定;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等激励约束手段,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三要借鉴各地立法成果,积极将各地探索创新的有益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

二是开好四个片区座谈会。在《安全生产法》修订预备会议和东北、西北片区座谈会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将召开西南、华东两个片区座谈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参加,广泛听取各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意见建议,分别提出《安全生产法》修订稿。每一稿都将在前一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召开安全生产专家和企业论证会。邀请安全生产专家、法律专家召开《安全生产法》修订专家座谈会;选择典型省(区、市)召开不同类型企业的座谈会;安全监管总局召开中央企业的座谈会。

四是提出《安全生产法》修订初稿。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组将进一步结合国内外安全生产立法经验,把一些有效措施纳入《安全生产法》修订稿,争取在11月底拿出高质量的《安全生产法》修订初稿,提请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石军副省长结合多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对修订《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要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牢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明确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任务,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三是要进一步明确事故救援程序,着力解决事故抢险救援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问题。四是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在事故处理中既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又保护那些任劳任怨、真正负责任的监管人员。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有关负责同志,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8个省(区、市)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西安、兰州等2个市安全监管局分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及法规处主要负责同志,3家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以及中国安全生产研究院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二稿就是这样来的。
发表于 2011-9-2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提到注安
发表于 2011-9-22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啊!还是虚的啊!
发表于 2011-10-7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好的法律不重视、不落实等于零
发表于 2011-10-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讨论。等着吧
发表于 2011-10-9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该修订了,但最重要的是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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