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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塔吊备案资料真实性?这工作以后还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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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0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20-6-30 14: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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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地发生塔吊坍塌事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或“备案登记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审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向有质量问题的塔吊核发备案证,被以玩忽职守罪追责。事故后,市建设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发文要求各级质监站在受理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时,要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还要安排监督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拍照留存影像资料。

收到此文,质监站的兄弟们都叫苦不迭: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都是审资料是否齐备、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从来也没有审过资料的真伪,这真实性该怎么审呢?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考虑到其危险性,为加强对其事后监管,建设部规定了包括首次出租前备案、安装拆卸前告知、安装验收合格后的使用登记在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建设部76号文规定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的条件是: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核发使用登记证的条件是: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备案、告知、登记,虽称谓各异,但从76号令相关规定来看,都属于行政备案范畴。

行政备案作为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并不创设行政法上的权利,仅仅产生相关信息资料已经存档备查的“事实效果”。行政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关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仅仅因为相对人没有备案即限制其行为,但可以对行为中的违法现象以及不备案行为本身进行处罚。由此可见,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行政许可中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即真实性审查)为例外,这是《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的。但是,无论建设部166号令,还是76号令,都没有规定备案登记机关要对备案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尤其76号令还规定:“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言外之意就是,质监站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为什么76号令会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就是已经考虑到了在备案登记机关不做实质审查、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制约机制。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市场准入的问题,对其审查的标准一定会严于行政备案。在建设部都没有明确备案登记机关要作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由市建设局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审查标准做出近于甚至高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我们的安全监管在非理性追责中已渐渐迷失了方向。

真实性审查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的备案工作人员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大量甄别资料真假方面的内容。这是一场“猎人”与“狐狸”之间的较量,我们的备案人员不得不从“后方”走向了“前沿”。苦一点,累一点,都算不得什么,麻烦的是没人教给他们掌握“猎人”的本领——如何识破狡猾的“狐狸”?最要命的是一旦没有查出资料造假,涉及的塔吊又恰好出了事故,备案人员很可能就会遭受同开篇那位哥们一样的命运!
(编辑:付园园)


作者简介

      杨洪波,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正式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
   

      杨洪波律师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评机构的法律顾问,并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系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专家型律师。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擅长办理由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追责类案以及其他贪腐受贿类案件。他办理的内蒙赤峰“12.3”宝马煤矿爆炸案、同煤集团“3.23”瓦斯爆炸案件、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多家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关注安全生产领域,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微信号:xbls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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