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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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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隔。
注:为住宅部分服务的额地下汽车库的分隔:
  •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门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门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门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必须理解透: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理解为是关于室内的,包括安全疏散和防火分区),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理解为是关于室外的,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场地的设置-消防栓、消防用电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注: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

        “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
小结:分别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宅部分的防排烟系统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非住宅部分的防排烟系统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外保温系统根据总能给高度和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发表于 2019-3-1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很好,是这个样子,其实不难理解,都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封死了,当然按各自的来划分了。这里漏了个重要的知识点,建筑耐火等级也是随整体走哦。
发表于 2019-3-18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一叠加,好多东西就变了,不能读死书。
发表于 2020-2-2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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