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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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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为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深入推动责任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烈的责任担当、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更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有力推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坚守安全红线,坚决防范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
当前,部分地区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仍处于机构改革关键阶段。要高度重视改革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防止工作断档、责任落空。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适时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组织做好相关督查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下级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产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旺季期间要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的贯彻落实,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强化对整个生产旺季的动态监管,从严执法检查,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持续深化分包转包、“一证多厂”“三超一改”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综合运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智能识别违章违规作业等先进技术,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企业超能力突击生产。在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的同时,要确保与机械化自动化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并得到严格执行,严格相关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检维修作业,确保机械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安全运行。
要组织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积极借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做法,建立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做到不安全不承诺、不承诺不生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和从业人员对企业的监督作用。
三、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严把经营安全准入关,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
要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制度,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强化烟花爆竹流通运输过程监督管控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各地公安部门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材料。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对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
各级市场监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各环节协同强化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规范燃放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地方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科学合理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引导有燃放意愿的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积极倡导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如实记录烟花爆竹销售最终去向,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
地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宣传教育,提升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时发现购买烟花爆竹人员异常可疑情况并向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等不安全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群众燃放环节。
七、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高压态势
地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突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闲置厂房、近期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闲置工库房等场所,对关闭退出企业从业人员、重点人员等建档立案并跟踪管控。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失信企业和人员,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积极宣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事故的惨痛教训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各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下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帮扶指导以及督促检查,发现“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等问题突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利用相关考核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强化警示督办,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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