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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三名安监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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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17-6-5 09:49 编辑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9日凌晨,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运载乙醇自东向西行驶,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54人死亡。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涉事乙醇是从我县境内长沙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封堵土桥仓库发出。
        2014年8月7日,柳铁进(长沙县安监局副局长)、胡春瑞(危险化学品监管科长)、龙敏(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9月22日被移送起诉。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三名被告人“没有发现该企业长期存在的对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营运车辆发货等违规行为”、“对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危化品登记、核查制度,未及时纠正相关台账违规问题”,认为三名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9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一审判决迟迟未出。
危化品核查、登记中是否包含危化品货物运输资质方面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由上可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以及不建立该核查、登记制度将招致的行政处罚。但是,核查、登记的具体内容以及在核查、登记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本案中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非法承运行为),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如何处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此是否具有安全监管职责则没有做出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和安全监管三司联合编写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明确:核查,是指对出库、入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核对,确定其品种、数量等;登记,是指建立专门的簿册,对经过核查的出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如实、全面地记录在册,留存备查。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状态,包装完好程度,以及接收人,接收时间等。
根据以上解释,核查、登记内容中并不包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资质方面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根据“谁颁证谁监管”的行政执法理念,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既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就应该由该部门负责监管。
国家安监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与行政法规相矛盾

       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曾经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规定作为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

       2006年6月,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下发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并将《长沙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管理台帐》作为附件发送给企业使用。该台帐也将交通部门负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及资质证号的内容列为检查内容。
以上文件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将交通部门负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及资质证号的内容列为检查内容,已经超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且与“谁颁证谁监管”的行政执法理念相违背。
行政立法前瞻中也未看到安监局对装货人查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具有检查之责
       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6月29日至7月28日期间,曾经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以上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装货人在充装货物之前具有查验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之责,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拒绝充装或者发货的权利,但该征求意见稿属于部门立法范畴,不能将其理解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解释,况且还没有正式颁布生效。另外,该意见稿也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此有监管之责。
新鸿胜公司对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营运车辆发货,三名被告人是否存在失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新鸿胜公司土桥经营部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规定检查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土桥经营部登记的出入库台账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核查、登记内容中并不包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虽然规定,装货人对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营运车辆有拒绝发货的义务,但是征求意见稿并非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更何况意见稿也没有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负有监管之责,因此,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名被告人履职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并不存在失职。检方关于三名被告人“没有发现该企业长期存在的对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营运车辆发货等违规行为”、“对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危化品登记、核查制度,未及时纠正相关台账违规问题”之责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指导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有时会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矛盾,在具体贯彻执行时,尤其在做刑事追责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深刻领会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外延,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做出正确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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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楼主经常会发表一些有益文章,我们应该给予发杨光大!!!!!!
发表于 2017-6-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邻居好 发表于 2017-6-5 11:46
该楼主经常会发表一些有益文章,我们应该给予发杨光大!!!!!!

安全事故要引以为戒
发表于 2017-7-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帖子,看了涨知识。希望楼主多发....
发表于 2017-7-12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学习了。
发表于 2017-7-1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本职工作,管他春夏秋冬
发表于 2017-8-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分析,谢谢,学习了
发表于 2017-8-1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运输管理部门怎么就没有责任了?安监是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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