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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以强制性手段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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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1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将列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而不是准入类职业资格
李钢强
近期,有一则新的消息引起大家的关注,这就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征求意见,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85项),其中把注册安全工程师列为准入内。这与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7号》(国发〔2015〕)公开发布,取消包括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似乎有很大的矛盾。笔者认为,这只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国家职业资格征求意见目录清单,而不是正式的清单,可能到正式发布时注册安全工程师将列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而不是准入类职业资格。
请看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写到: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逐步配备或者聘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写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和查询系统。”这也是征求意见稿,但从字里行间的“逐步配备或者聘请”、“可以”和“鼓励”来看,看不出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一种强制性的准入资格,而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类资格。
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取消的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这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不是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存在决不是按原先设置的方式存在,最起码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可能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因为国务院已在《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7号》(国发〔2015〕)文件中明确表态:今后不再保留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想要把注册安全工程师转变成政府部门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是不可能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6〕44号)文件,文件中提到:“依法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注安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相关工作。出台注安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创建注安师事务所和全国、省级注安师协会,建立注安师服务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和自律管理机制。”也看不出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强制性的一个准入制度。
那么,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什么区别?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别这个问题,本论坛(ligangqiang5809安全论坛)第219期实际上已回答了这个问题。即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以注册形式存在的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性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今后有可能在权威性行业协会或有关权威性的部门注册,以证明注册者具有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性的工程管理和技术能力与经历的人员。并分析,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即这种注册单位或部门不是政府行政部门(非行政化),且注册行为是自愿的,服务是受聘的。
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经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考核任用在其机构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或经企业考核任用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如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当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上分析表明: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外部确认的,有关注册部门应当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能力及信誉管理负责,其人员的使用往往以聘用形式进行,不是强制性的,或在很多行业不是强制性的;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用人单位内部考核任用的,考核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或是生产经营单位),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所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政府部门不再以强制性手段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
既然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会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就意味着政府部门不会以强制性手段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
有人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现行《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法》存在一天,注册安全工程师就会存在一天。这句话没错,但说的不透彻,容易一起误解。我们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注册安全工程师相比,就不难发现《安全生产法》对于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全方位的推行,是在部分行业的企业推行,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即“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只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等四种类型的企业,而不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紧接着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强行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一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下的最起码也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删除了原有的可委托相应人员(应当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规定。“应当配备”和“应当有”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配备”是从人员管理上提的要求,其人员应当是企业自有人员;“有”或指自有人员,或指聘用或委托人员,没有那么强烈。
由此可以看出,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而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所有行业都应当有,且人员的性质没有严格的要求,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就不会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样具有强制性的要求。
不再用强制性手段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会引起管理上的混乱
有人认为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许可肯定会引起注册安全工程师群体混乱的,不是稳妥之举。这句话有点耸人听闻或夸大其实。
首先,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不是在所有行业全面开展,虽然数量之大,但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比还是很少的一部分。其次,在众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同时具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所以取消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许可对相当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门来讲没有大的影响。所以,只要广大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们明白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看到了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的发展方向,是不会引起他们打的思想波动的。如果少数人以本位主义出发,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或效用不如以前了,甚至有的人想以押证、卖证牟取不当利益,一些机构利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发证牟取暴利等,那肯定是行不通的。
因此,不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很大程度上打破不合理的行政许可,消除了以行政权力牟取部门利益的土壤,能够进一步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对真正立志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是来讲是件好事。所以,不再用强制性手段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会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反而是一件好事。
何谓注册安全工程师
我们不可否认这样一个事实,自2004年9月举行了全国第一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来,已经有10年多的时间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已偏离预期的轨道,所以有必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重新认识、重新思考和重新规划。
重新思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必须明确何谓注册安全工程师。
谈起注册安全工程师,我们总喜欢引用国外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检验。但是我们往往在引用国外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同时加塞了一些自己的东西,比如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上过度地加大了行政权力,而国外绝大多数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都是通过行业协会来组织的。
那么,何谓注册安全工程师呢?国外绝大多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定业务范围基本上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服务、政府监督监察以及中介机构服务等。由此可定义: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在权威性行业协会或部门注册的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性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即注册部门不是政府行政部门(非行政化),且注册行为是自愿的,服务是受聘的,这是今后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应当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离开了非行政化、自愿和受聘三个基本特征,注册安全工程师就会重回行政管理的老路。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及聘用是自愿
一、自愿特征。为何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行为及聘用行为是自愿的呢?因为除少数特殊危险行业(这里没有包括所有的危险行业),国家可规定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外,不可强制性地要求其他的行业或企业非得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这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或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或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或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包括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只有非强制性的管理,才能真正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后面将提及,今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将由具有中介性质的部门或协会开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强调,今后要放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按照竞争原则,让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进行自主选择。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名称是身份的象征、能力的证明,是否注册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选择。企业也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甚至决定是否聘用有关部门或协会注册的安全工程师。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既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那么企业自主选择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必须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是受聘
二、受聘特征。为何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是受聘的呢?因为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要求,他是从事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服务、政府监督监察以及中介机构等服务。既然是服务,就是一种受聘形式的服务。他可受企业、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之聘,在合同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管理、咨询、评价等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合同的,承担违反合同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将利益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自身的责任、业绩直接挂钩,才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有所区别
在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行为及聘用行为是自愿”、“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是受聘”的同时,还应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有所区别以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外部确认的,有关注册部门应当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能力及信誉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对危险性较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考核的要求,但这个要求和以往大不一样,不再是非得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可自主先对其培训考核并任用(因为本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原有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的“后方可任职”删除,其含义并不是消弱了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而是把这一责任交给了企业,企业必须对上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负责——这就是回归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真谛!),对其他行业和企业来说,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任命完全由企业负责,因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由企业负责。企业在自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或能力缺乏情况下,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成为最佳的选择。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行为及聘用行为是自愿”、“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是受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有所区别”,最后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进行探讨。
三、注册的非行政化。有人说,新《安全生产法》上已经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关规定,不可能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些话是片面地理解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最多是一部部门规章,它就不可能成为一项行政许可。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可能成为一项行政许可,最佳的方式就是由具有权威性的非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注册有关活动。所谓的“具有权威性的非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是指没有行政色彩的部门或协会,其权威性不在于“权力”大小,而在于信誉和能力的大小。目前,我国缺乏没有行政色彩且信誉和能力是广大企业满意的部门或协会,这就需要加快行政改革的步伐和行业协会转型的步骤。
确立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如何确立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呢?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立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其中第十二条协会的行业自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这一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协会的要求,必将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开辟新的途径和新的发展生机。
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部门或协会,其信誉和能力应体现在注册标准和办事原则上。注册安全工程师部门或协会只是负责注册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绝不能参与具体的培训活动等与利益相关的事务。注册工作一是既要严格标准,更要实事求是,以能力、业绩和信誉诚信为主要认定标准,而不能再搞那些以考为中心的认证方式;二是要加强注册的动态管理,建立违法违规举报查处制度,坚决杜绝滥发证现象,注册机构对注册人员的真实性负责;三是排除干扰、独立办事、加强自律,不断提高注册管理的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才能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有关注册部门或协会还没有完全脱离行政化色彩,有关注册标准还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用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方法还很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规范、在实施上注重试点,不能再盲目地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在未实施成功之前暂不以国家文件形式给予确立。现在,有的地区正在试行安全员能力认证工作,在这一基础上可以总结出有关经验,为建立合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
发表于 2017-1-1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关键是,政府推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目的和作用。难道仅仅就是为了建立这样一个名词吗?如果混同于安监局定义的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有成熟的制度在执行,有必要再推出注安师吗?现在看来也许是当时某些人的个人意愿,不是国家的意思吧!所以相应的政策跟进很慢,所以很不受重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12: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的,虽然我也不想面对这样的事实,但是国家和安监总局好像正在按照这样的道路走下去像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1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来打算发到搜狐的,仔细读了读,不敢苟同作者的意见,就发在这里共大家讨论吧。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1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撤回了,未发到媒体搜狐。就当是一笑话吧
发表于 2017-1-12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的哄骗大论?我仅问三个问题:1.当年为啥安监的一亩三分地(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前,安监要自规定要一个安全评价,而且其利益人(含某个头头)还和利益集团(如协会,你懂得。当然加入协会交钱就行)勾结,另外搞个安全评价师,(难道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能作?那为啥还要继续教育?)大收其钱!安全评价机构要上缴安监百分之大几十,(请原谅我报料)。2.注安师是安监唯一拿的出手的执业资格,为何暧昧?几十万人的量,能放弃吗?拢住一万多个安全专家(其实都是些大学教授,科研院所的人)能代表几十万基层注安?安监大头头!!你为啥不能用好管好这几十万注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3.党中央国务院如此重视生产安全,如此多部门安全落实在安监局头上,确实有点勉为其难,干脆注安归国家安委会管了,各部门都能用。哪个部门用就在哪个部门注册。

  综上所述,最大问题在哪?一目了然。
发表于 2017-1-12 13: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法只字未提建造师,为什么他们又可以成为准入类?实际上这种证件就不需要看什么法,就看部门领导是否重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1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评价师与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的确是安监总局一个人乱搞出来的
发表于 2017-1-1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搞了这么多年来,还是一个概念,从这件事上,足以看出总局领导的IQ有多高,
另外,如果大部制改革开始,总局也将成为历史,如此,让我们拭目以待,呵呵。
发表于 2017-1-1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原作者职业是什么,搞出来这么一片貌似很有说服力的大作。总结就一个字“呸”!注安到现在不过30万人,能也仅能够配备到高危行业,想全配,可能吗?!应该看到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根本不相适,成立注安事务所是让一些人或部门购买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发表于 2017-1-1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呀,人大于法。
发表于 2017-1-12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2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2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注意: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7号》取消的事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审批,而不是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而且在取消职业资格清单汇总里并没有注安这一项。
发表于 2017-1-12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的事故还不够多,教训还不够深,因为,事故没在领导的办公室里。
发表于 2017-1-1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大笑话。。。清单公示已过期限,无论重视不重视注安,注安是准入类,确定无疑
发表于 2017-1-13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这篇屁文的人一定是有关部门的所谓笔杆子,背后更是一定有某些大领导在授意!狗屁不通的东西,你们到基层分拆过实际情况吗?还提什么挂证的事,现在自己的工作有点别的出路的人都转行了,谁敢把证挂出去为了万八千的承担有可能坐牢的风险?这是人命关天的事被你一个狗秘书写的轻飘飘的,一点权力不给注安,也不强制配备注安,还要想让基层企业管好安全,出了事还因为注册了再去追究注安人员的责任,奶奶!
发表于 2017-1-1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的高论应发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在这里辩论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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